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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险:E路畅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险

admin 24-05-31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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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路畅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险


  • 1、无职业类别限制,全方位保障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人士,保障全面。

    2、高达100万元的意外保障,让您出行无忧。

    3、涵盖日常出行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轻轨、地铁、汽车、公交、轮船。

    4、网络投保,365天无休。

     

  • 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商业营运的交通工具的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的交通工具内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的交通工具内遭受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行业标准》所列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拨打渤海财险客户服务热线956017咨询。

渤海财险

附加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本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一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中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约定对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及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在本合同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及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在本合同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及保险人协商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

保险人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之和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除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外,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释义所指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已有伤残或已遭受意外伤害的治疗和康复;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以及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视力矫正手术;

(五)被保险人的法定传染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患性病;

(七)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装配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

(八)被保险人的变性手术、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十)被保险人因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特别护理或静养、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住院的;

(十一)被保险人购买或者使用专用支架、器械、设备;

(十二)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十三)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治疗;

(十五)本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六)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种载明。

本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一)若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二)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则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开始(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的满期日与主险合同的满期日相同。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出院小结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5、有关部门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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